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一节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根据相关产品的特点,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组织起草产品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进度安排,以登报、上网等方式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并负责组织企业的申报工作。审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 第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 第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