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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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