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