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