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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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