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