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