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