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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五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第十九条 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 第二十一条 对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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