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