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破坏生态环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