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破坏生态环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