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