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