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