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