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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署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的任免,应当事前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谦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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