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工作人员,审计机关可酌情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