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有益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保证户外活动时间,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全日健康观察、食品安全、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等卫生保健管… 第五十四条 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开展…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学前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实施,加强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业务指导。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促进学前儿童养成良好的品德…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玩教具和幼儿图书。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