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前两款情形的,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