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