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