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