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被引用 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2003)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