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