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