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