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
- 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19)
-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三、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一)
-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