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