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1个月内到期的拆放同业、1个月内到期的借出同业、1个月内到期的境外联行往来及附属机构往来的资产方净额、1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1个月内到期的贷款、1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其他债券投资、其他1个月内可变现的资产。上述各项资产中应当扣除预计不可收回的部分。生息资产中用于满足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不计入流动性资产。
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1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同业存放、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拆入、1个月内到期的借入同业、1个月内到期的境外联行往来及附属机构往来的负债方净额、1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其他应付款、其他1个月内到期的负债。冻结存款不计入流动性负债。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每日计算并保持《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流动性比例,按照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合并考核。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应当每月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