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条例》第四十七条所称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本外币资产总额-境外联行往来(资产)-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资产)-境外贷款-存放境外同业-拆放境外同业-买入境外返售资产-境外投资-其他境外资产。
下列投资不列入境外投资:购买在中国境外发行的中国政府债券、中国金融机构债券和中国非金融机构的债券。
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本外币负债总额-境外联行往来(负债)-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负债)-境外存款-境外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拆入-卖出境外回购款项-其他境外负债。
《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合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