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发挥全球服务优势,为客户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明确自身在母行集团内提供业务协作服务的职责、利润分配机制,并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与母行集团业务协作开展情况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明确自身在母行集团内提供业务协作服务的职责、利润分配机制,并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与母行集团业务协作开展情况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