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递交拟任的外资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资料后,中国银监会可约见拟任的外资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进行任职前谈话。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可约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