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五十九条 适用核准制的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限应在二年以上。外资金融机构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任职期内不得兼任其他营业性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职务。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中国境内代表机构的职务。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