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适用于核准制的,应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由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的申请书。其中,由中国银监会核准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由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致有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
外国银行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及支行行长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拟任人的简历;
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外资法人机构章程规定应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的,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声明;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