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负责核准或取消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
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
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
中国银监会授权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银监局负责核准或取消本辖区内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
外资法人机构的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
外国银行分行的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
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
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
中国银监会授权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银监局负责核准或取消本辖区内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
外资法人机构的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
外国银行分行的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