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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三)项和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业务,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