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三)项和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业务,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