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拟申请在中国境内两家及两家以上分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应由外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统一向主报告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至中国银监会审批,同时逐级抄送上级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获得批准后,外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开办业务后五日内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