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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及品种内的产品或服务,应在开办业务后五日内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