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筹备工作完成后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验收申请,申请书由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或总经理签署。经验收合格后,外资金融机构持验收合格意见书和验资证明到中国银监会领取批准书。验收不合格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十日后向验收机构申请复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