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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开展批准文件所列人民币业务前应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