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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申请设立分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国境内开业三年以上,提出申请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每增设一个分行,申请人应拨付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拟设分行的营运资金;包括拟设分行在内,申请人对其所有境内分行累计拨付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