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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申请设立分行,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至中国银监会审批,同时逐级抄送上级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由申请人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行的名称、拟拨付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品种等;

董事会同意申请设立分行的决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

营业执照(副本);

最近三年的年报;

申请人章程;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