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申请设立分行,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至中国银监会审批,同时逐级抄送上级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由申请人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行的名称、拟拨付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品种等;
董事会同意申请设立分行的决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
营业执照(副本);
最近三年的年报;
申请人章程;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