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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业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资料,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至中国银监会审批,同时逐级抄送上级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由申请人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会决议;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