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六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六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一十条 被清算机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清算组申请提取生息资产,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由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审批: 由清算组组长签署的申请书; 关于清算情况的报告;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