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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聘请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自聘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