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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条例》第二十条及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条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条件: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具有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