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外国银行、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外国银行应提交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其申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