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自行解散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出资各方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同意该机构自行解散的确认函;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其申请的决定。
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出资各方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同意该机构自行解散的确认函;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其申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