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外资法人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外国银行申请变更在中国境内分行营运资金,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外资法人机构关于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变更股东的董事会决议;
外资法人机构外国投资方变动投资额或股权比例,应提供外国投资方董事会决议和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意见函;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