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的行长(总经理)及其支行行长离岗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离岗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应更换人选。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